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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清真食堂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0年06月09日  来源:  阅读: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清真食堂工作的通知

教发函〔2010〕4号


近年来,按照教育部和国家民委的要求,各地各高校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清真食堂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但是,依然有部分高校清真食堂工作落实不到位,致使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学生产生不满情绪,甚至引发影响稳定的问题。随着今后越来越多的西部地区学生进入中东部和沿海发达地区的高校学习,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学生逐渐增多,清真食堂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加强清真食堂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办好清真食堂工作的认识。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柯尔克孜、塔塔尔、塔吉克、东乡、保安、撒拉等10个民族群众具有清真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办好清真食堂是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维护学校稳定的具体体现。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办好学校清真食堂,为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师生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合理设置清真食堂。凡在学校进餐的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学生和教师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单独建立清真食堂;人数较少,设立清真食堂有困难的,应设立清真灶和清真食品专卖窗口,要设立隔离的清真就餐区。清真食堂(专卖窗口)要设立“清真”标志。不得以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师生人数少为由不执行有关规定。

三、加强清真食堂、清真灶(专卖窗口)的准入制度,防止非清真食品进入清真食堂、清真灶(专卖窗口)。高校在引进社会企业提供清真伙食服务时,要严格审核,不得引入无食品卫生许可、无经营执照、无清真餐饮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

四、加强对清真食堂、清真灶(专卖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要安排适当比例的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从事清真伙食烹饪。参与清真食堂、清真灶(专卖窗口)管理和操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培训内容除一般的食堂工作规范等外,还需加强少数民族基本知识和清真食品基本知识的培训)。

五、加强对清真食堂、清真灶(专卖窗口)场所的管理。 清真食堂、清真灶(专卖窗口)要按规定设立专用通道、专用厨房,配备专用灶具、炊具和餐具,与普通食堂相对分开,严禁与非清真食品灶具、炊具、餐具混用。严禁在清真食堂门口设非清真食品摊位。清真食堂、清真灶(专卖窗口)制作清真食品所需主辅原料的采购场所、计量器皿、运输工具、储藏容器、制作车间、销售场所等应保证专用,和清真禁忌物品和食品严格分开。

六、加强对清真食堂、清真灶(专卖窗口)的监督管理。各地各高校要加强对清真食堂、清真灶(专卖窗口)的监督检查。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相关制度和监督管理办法。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办好清真食堂、清真灶(专卖窗口)。对于不达标的清真食堂、清真灶(专卖窗口)要立即进行整改,务必要为少数民族师生提供良好的就餐条件和环境。

七、加大对清真食堂、清真灶(专卖窗口)的投入。高校清真食堂、清真灶(专卖窗口)是为少数民族师生提供清真饮食的专业性场所。清真食堂房屋建设、餐饮设施设备的配置、维修和改造由高校承担,对于因就餐师生少等因素造成清真食堂亏损的,学校应给予适当补贴。

八、深入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各地各高校要关心少数民族学生的生活,深入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及时妥善处理出现的问题,疏导情绪,引导学生以正确方式、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意见,不受人蛊惑。要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借机煽动,制造事端,坚决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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