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校园食品安全,宁夏出台了学校食堂管理十项规定。即日起,在全区开展十项规定督查活动。
按照规定,校长对本校食品安全负总责,分管校长和食堂管理人员各负其责;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清真食堂还须取得清真许可;必须取得食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并经食品安全培训方可上岗,严禁未经体检、培训擅自上岗;必须严把原料采购关,建立索证索票制度,严禁采购半成品、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和过期变质原料加工食品;必须严格食品加工流程控制,做到烧熟煮透,严禁使用发芽土豆、野生蘑菇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原料加工食品;将加工好的饭菜必须在2个小时内供给学生,严禁提供隔餐、隔夜剩余饭菜,严禁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制售凉菜;必须落实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食品留样100克保存48个小时,严禁与其他物品混放,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必须做到食品储存、加工荤素分开、生熟分开,严禁肉菜、生熟刀具案板混用或生熟食品混放;必须制定预防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发生食物中毒按规定程序启动预案并报告,严禁瞒报、误报、迟报;必须定期研究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问题,排查安全风险隐患,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严禁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