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后勤协会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 “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日期:2021年11月12日  来源:教育部  阅读:

教体艺厅函〔202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2021年12月1日是第34个“世界艾滋病日”。为进一步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遏制艾滋病传播实施方案(2019—2022年)》《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新时代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推进“十四五”时期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开展,遏制青年学生人群中艾滋病的传播和流行,促进青年学生身心健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和总体要求

我国2021年“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活动主题为“生命至上 终结艾滋 健康平等”,强调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共建共治共享,携手应对包括艾滋病在内的疾病流行带来的风险与挑战,为实现防治目标,终结艾滋病、终结疾病大流行而努力。

2021年全国教育系统“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教育活动的总体要求是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深化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培养青年学生“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意识。与抓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结合,巩固现有防控成效,完善防控体系,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提升防艾知识知晓率,避免和最大限度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的发生。坚持多部门协同合作,加强保障,落实早检测、早诊断、早援助、早治疗,维护青年学生身心健康。

二、工作要求

(一)发布核心信息,开展主题活动。全国学校预防艾滋病专家组联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青年学生预防艾滋病教育核心信息。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及时印发“世界艾滋病日”主题宣传活动通知,创新宣教方式,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要积极谋划2022年全年常态化学校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形成氛围,形成机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普通高校、职业院校、中学等不同学段学校负责人,开展校园抗艾防艾宣言倡议等宣传教育活动,倡导文明健康行为,践行健康生活方式。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确定的94所艾滋病防控试点高校要举办校园抗艾防艾专题研讨,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高校预防艾滋病教育经验。

(二)创新教育手段,促进安全行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结合2021年“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活动主题和总体要求,采用适宜的、创新的方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坚持课堂为健康教育的主阵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主流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开展“互联网+”等形式多样的教育干预活动。鼓励高校通过拍摄青年学生抗艾防艾电影或小视频、编排情景剧、录制系列专题片、文艺创作等形式,制作包括艾滋病传播机理、感染者警示案例、规避危险情景和危险行为等内容的抗艾防艾网络展览,开展抗艾防艾形象化教育、沉浸式教育,使教育内容入心入脑。鼓励高校附属医院发挥优势,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

(三)用好宣教素材,统筹推进宣传。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充分利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公众号和健康教育资料库、人民卫生出版社i卫士等现有艾滋病宣教素材开展主题活动。全国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专家组要开发青年学生预防艾滋病教育培训大纲,规范宣传教育理念与内容,提高学生生活技能和“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意识。

(四)加强多方协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切实增强做好学校艾滋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狠抓重点环节,强化教育行政、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与学校的协同合作,健全疫情通报和定期会商制度,将“世界艾滋病日”主题宣传活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实施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预防艾滋病社会综合治理工程和学生预防艾滋病教育工程相结合,形成工作合力。

(五)健全工作机制,保障防艾成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等有关文件要求,健全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机制,成立校领导牵头,学工、宣传、教务、共青团、国际交流、心理中心、后勤、保卫、校医院和学生社团等组成的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小组,主动争取党政负责人通过线上或线下形式参与“世界艾滋病日”主题活动,为全社会参与艾滋病防治作出表率。动员和支持高校社团、青年志愿者、企业、基金会等社会力量,开展与校园艾滋病防控相关的社会倡导、捐款捐物、帮扶救助等公益活动。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要联合媒体做好2021年“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教育活动新闻报道,总结本地区和学校相关活动情况与效果,于2021年12月20日前将活动总结报送至电子邮箱tfwssj2@moe.edu.cn。

联系人及电话: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郑巍、樊泽民 010-66096231(兼传真)。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5日


微信平台